安阳林州一男子醉驾 其家属不满事故认定暴力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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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9日,王某某醉酒驾驶、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豫EJ93**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林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曲某某驾驶的晋E189**号牌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王某某本身多项违法,只是由于是事故中的死者一方,所以受到同情。可是,6月16日早上8时10分大队早点名之后,突然冲出20多人将本起事故办案民警刘汉虎团团围住,并对刘汉虎进行撕扯、纠拽,有一名家属还拖住刘汉虎的腿,试图用嘴撕咬!正在这时,走过来的事故预防与处理中队科长王军伟见状,立马挤进人群,对围堵人群进行劝离,可是,忽然有一年轻男子从外围冲进人群,对王军伟下肢进行猛踢,王军伟感到一阵阵剧痛。但是,为了平息死者家属,王军伟忍住剧痛,始终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我大队队员立即报警,并将妨碍执行公务的嫌疑人进行控制。振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以妨害执行公务罪提请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7日,已将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罪依法刑事拘留。
事故认定回放
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预防与处理中队当日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信息、查询证明、事故照片、询问笔录、尸检报告、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四款“驾驶入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原因;
曲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原因。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曲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律意识淡薄 冲动是魔鬼这起交通事故中,由于死者家属不懂法律,一味的认为事故认定有所偏颇,于是在冲动下,再一次违反法律进行袭警,最终自食恶果。
6月27日,王某某的家属向大队民警道歉,可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只能是依法处理,而不会对任何人网开一面。冲动是魔鬼,别因无知和冲动让自己后悔。事故处理当事人要通过法律渠道理性的反映诉求,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林州交警)